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 鄭謝麗玉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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