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3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品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所為105年度桃簡字第187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書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808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李品慧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李品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7月30日上午10時48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號2樓寶雅生活館內,以徒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後將之藏放在隨身攜帶之皮包內。嗣因其於離去之際觸動門口警報器,經店長 吳呈祥 察覺遭竊,報警到場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吳呈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李品慧、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對於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而該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件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定傳聞例外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品慧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第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呈祥於警詢中之陳述相符(見偵字卷第9頁正反面),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1至15、20頁、第19頁正反面),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部分㈠核被告李品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本件公訴人
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原審未經言詞辯論逕為簡易判決,此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予撤銷,由本院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任意
竊取他人財物,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所為實無足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盜所得財物之價值、犯罪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領有中度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行為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於案發後曾主動至寶雅生活館並留下自己聯絡方式乙節,此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7頁正反面),堪認被告應有悔悟之心,經此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被告竊得之附表所示物品,業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領據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其犯罪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韋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呂宜臻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格│││││(新臺幣)│├──┼─────────────┼──┼───────┤│1│ 萊萃美 維生素C口嚼錠│2瓶│720元│├──┼─────────────┼──┼───────┤│2│萊萃美女性專用維生素加鐵錠│1瓶│720元│├──┼─────────────┼──┼───────┤│3│ 舒特膚 長效潤膚乳│1瓶│680元│├──┼─────────────┼──┼───────┤│4│舒摩兒舒粉│1瓶│350元│├──┴─────────────┴──┴───────┤│合計:2,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