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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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2號

原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伶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萬4,630元【本金16萬9,038元+已結算之手續費及延滯金2萬7,698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2萬7,8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32萬4,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6萬9,038元

104年11月18日

113年10月8日

8.51

12萬7,894元

小計

12萬7,89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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