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035號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善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