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志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志宏(下稱被告)業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顯無逃亡、滅證之虞,請考量被告年邁之母親需要人照顧,並安排日後生活,給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被告願意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或受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程序約束,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惟被告已於104年2月10日移往上訴審,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繫屬中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不復於本院羈押中,有關於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自無權審究,從而,被告上開聲請,即難允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