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重勞訴字第5號原告 周韶華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5,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528,38
4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依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865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375元(計算式:76,240元-2,865元=73,37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38,12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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