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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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戊○○
衖14號2樓己○○丁○○丙○○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戊○○、己○○、丁○○、丙○○、乙○○應於伍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95年度訴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局滿後20日內補提,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甲○○、戊○○、己○○、丁○○、丙○○、乙○○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明益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