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66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仁愛分行│14,369元│96年7月16日│ZQ0000000│3個月│││限公司 韋立俊 ││││││├──┼─────────┼────────┼─────────┼───────────┼────────┼────────────┤│002│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仁愛分行│16,251元│97年2月22日│ZQ0000000│3個月│││限公司韋立俊││││││├──┼─────────┼────────┼─────────┼───────────┼────────┼────────────┤│003│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仁愛分行│15,335元│97年2月22日│ZQ0000000│3個月│││限公司韋立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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