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刑保字第93003966號〕,沒入之。
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300396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貳、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本件具保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4日繳納上開保證金時,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此有刑保字第9300396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足參。嗣於「94年7月11日」遷入「臺北縣○○鎮○○路頂埔巷1弄1號3樓」,復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報表足稽;本件聲請人曾於94年8月10日以 板檢榮 更94執4895字第59701號通知具保人甲○○,帶同被告乙○○於94年8月25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上開通知於「94年8月16日」送達於具保人之新址即「臺北縣○○鎮○○路頂埔巷1弄1號3樓」,並由同居人收受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按;此外,復有拘票影本〔含拘提結果報告書〕貳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報表〔被告乙○○部份〕、刑保字第9300396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壹件,又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為憑。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