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五十六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