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沈秀敏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忠明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零捌
元【計算式:請求拆除面積4.5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1,200
元=51,40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