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協誠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190元,應徵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3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