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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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巷2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48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