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 陳建國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塘崴 間回復原狀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5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昀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