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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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永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永發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內有殘渣),檢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
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因無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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