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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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耀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耀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馬凱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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