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7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瑞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5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瑞芳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欲竊取上開機車」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欲離開時」。
(二)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2行「員警據報後前往現場處理,並扣得上開鑰匙1支」之記載,應補充被告邱瑞芳自首之事實,而更正為「邱瑞芳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撥打110報案,向警方承認其上揭之竊盜行為而自首,並願接受裁判。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警員據報前往處理時,當場扣得上開鑰匙1支」。
(三)另補充「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為證據資料。
二、核被告邱瑞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於警方尚未發覺其為竊盜犯嫌前,即主動撥打110報案,向警方供承本件竊盜犯行,進而接受裁判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100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罪前科紀錄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及卷附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其正值青壯,竟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賺取所需,趁機行竊,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財物業已返還於被害人 劉仁和 ,此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偵查卷第
12頁)附卷足憑,未造成被害人重大之財產損害,被害人並於警詢中表示原先即欲原諒被告,係被告自行報案,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5頁、第2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5108號被告邱瑞芳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春埔2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邱瑞芳於民國100年10月4日18時許,見劉仁和停放在新北市○○區○○街○○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無人看顧,遂以自備鑰匙開啟該輛機車置物箱,竊取劉仁和所有置放在該置物箱內之MOTOROLA、型號V60I手機1支得手,隨後再以上開鑰匙插入引擎電門之方式欲竊取上開機車,適劉仁和返回後當場發現,員警據報後前往現場處理,並扣得上開鑰匙1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邱瑞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劉仁和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扣案鑰匙1支。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現場及贓物照片共5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檢察官楊植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盧玫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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