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迎甄 間因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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