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迎甄 間因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迎甄 間因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