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綠野香坡H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澤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姿滿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為相當期限之催告。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