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順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仁榮┌────────────────────────────────────┐│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10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順春交通企業有│中國信託商業│105年1月30日│200,000元│AG0000000│││限公司黃振益│銀行敦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