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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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 陳慶順 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相對人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
19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且本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依前揭說明,應可認聲請人確已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又聲請人提起上訴,爭執相對人勞動能力損失之計算基準以及精神慰撫金是否過高,此非經審理不能認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即與法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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