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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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8年上訴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557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世杰選任辯護人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5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世杰與告訴人 康秉惇 分別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車班組車長及列車長,雙方並無恩怨。周世杰於民國105年11月9日11時56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號潮州火車站遇到康秉惇,明知康秉惇於上開時、地並未表示「有人放話要堵你」之恐嚇行為,竟意圖使康秉惇受刑事處分,於106年4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106年
4月26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對康秉惇提出妨害自由罪之告訴(康秉惇涉犯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224號為不起訴處分),誣指:康秉惇於前揭時、地,以「有人放話要堵你」,致其心生畏懼云云,以此方式誣告康秉惇,因認被告周世杰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嫌上開犯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康秉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 胡滋賀林宜蓁陳佳亨 於警詢之陳述,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8號不起訴處分書、同署106年度偵字第5224號不起訴處分書、同署告訴人簡表等,為其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於106年4月25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對告訴人康秉惇提出刑事告訴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被訴之誣告犯行,辯稱:我是有去警局對康秉惇提告的客觀事實,但是我沒有誣告的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6年4月25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
出所製作筆錄時,確實陳稱「於105年11月09日11時56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號(潮州火車站),當時我與康秉惇交接班時,康秉惇就跟我說有人放話要堵我,我當時問康秉惇是誰要堵我,但康秉惇仍不願告訴我」等語,並表示因告訴人康秉惇此說令其心生畏,因而向員警表示欲對告訴人康秉惇提出刑事告訴之情,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且經證人即承辦員警 劉建峯黃新景 結證在卷(各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5號卷〔下稱原審卷〕第195至202頁、第185至194頁),並有被告10
6年4月25日警詢筆錄附卷可資佐證(見警二卷第4至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告訴人康秉惇確有於105年11月9日11時56分許,與被告在
潮州火車站交接班時,對被告稱:臺東機務段是他兒子好像得罪你,然後好像找人說要堵你等語之事實,業經原審於10
8年1月17日勘驗被告與告訴人康秉惇對話錄音檔無訛(內容詳附表所示),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第128至13
0頁),佐以證人即告訴人康秉惇於原審亦結證稱:「(問:你跟被告在潮州火車站交接班時,剛才問你說你跟被告講了什麼話,你只有跟檢察官說,你說的話被被告否認,請問被告否認的是你講的什麼話?)我跟被告問說『你在台東那邊是不是有跟一個旅客發生糾紛,結果那個旅客說好像要堵你怎麼樣,他爸爸現在非常的,就是說對方現在非常的害怕,希望你可以大人有大量,可以原諒他』」等語(見原審卷第139頁),而與前開原審勘驗內容並無乖違,足見被告上開於106年4月25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製作筆錄時,所稱「於105年11月09日11時56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號(潮州火車站),當時我與康秉惇交接班時,康秉惇就跟我說有人放話要堵我,我當時問康秉惇是誰要堵我,但康秉惇仍不願告訴我」等語,係與事實相符,並非虛構。進而,堪認證人即告訴人康秉惇於警詢陳稱:「(問:據周世杰向警方報稱,你於105年11月9日11時56分許在潮洲火車站跟他交接班時,向他說有人放話要堵他,但他詳細問你對方是誰,惟你不願告訴他,致他心生畏懼,有無此事?)以上陳述是不實的,我當天是跟他說:『有人為了你臺東發生那件事,想跟你道歉,希望你能原諒他,不要對他提告。』他當下都否認沒有這件事,所以從頭到尾根本沒有人要堵他這件事情。」等語,核非事實,無從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被告於106年4月25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
出所製作筆錄時,所稱「於105年11月09日11時56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號(潮州火車站),當時我與康秉惇交接班時,康秉惇就跟我說有人放話要堵我,我當時問康秉惇是誰要堵我,但康秉惇仍不願告訴我」等語,既然屬實,有如上述,則縱被告實際上並非告訴人康秉惇所稱之與「臺東機務的兒子」發生爭執之人,然其因告訴人康秉惇上揭告知之「有人放話要堵你」之言語,心中因而感到害怕,亦屬合乎常理。至於由上開原審勘驗結果以觀,雖可見告訴人康秉惇斯時告知被告之意,係指「臺東機務的兒子放話要找人堵被告」,而非告訴人康秉惇恐嚇欲找人「堵」被告而對被告不利,然核之被告於106年4月25日警詢時明確陳稱:
「康秉惇就跟我說有人放話要堵我,我當時問康秉惇是誰要堵我,但康秉惇仍不願告訴我,因他如此說讓我心生畏懼,所以我要對他提出告訴。」等語(見警二卷第4頁),此與前開原審勘驗內容顯示,告訴人康秉惇於被告一再追問放話「堵」伊之人係誰,然告訴人康秉惇卻表示伊不能透露該人姓名相符,故而,被告因告訴人康秉惇告以有人放話要「堵」伊、對伊不利,復一直無法自告訴人康秉惇處得知該放話之人究係何人,因恐遭不測而心生畏懼,以致於警詢明白告知員警上情後,進而表示欲對為此陳述致其心生恐懼之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欲誣告告訴人康秉惇之意。
㈣至檢察官所提出之證人林宜蓁、陳佳亨於警詢之陳述,及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8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為周世杰、被告為胡滋賀)、同署106年度偵字第5224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為周世杰、被告為康秉惇)等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因告訴人康秉惇對其告知「有人放話要堵你」此事後,先後對胡滋賀、康秉惇提出恐嚇告訴,均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另檢察官所提之告訴人簡表,亦僅能說明被告以告訴人身分對他人提出告訴之紀錄,均無法據以認定被告本案有虛構事實誣告告訴人康秉惇之犯行。
㈤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除申告者在主觀上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外,在客觀方面,亦須所申告者,係屬虛構之事實,方足以當之。本件被告於106年4月25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製作筆錄時,所稱「於105年11月09日11時56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號(潮州火車站),當時我與康秉惇交接班時,康秉惇就跟我說有人放話要堵我,我當時問康秉惇是誰要堵我,但康秉惇仍不願告訴我」等語,並非虛構事實,且被告因告訴人康秉惇拒不透露該放話之人之姓名,因恐遭不測而心生畏懼,因而向員警表示欲對陳述該話語以致其心生恐懼之告訴人康秉惇提告,亦難認其有何誣告告訴人康秉惇之主觀犯意,既如前述,則揆之前揭說明,自難繩之以被告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被訴之誣告犯行,其犯罪核屬不能證明,依諸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0
1第1項之規定,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執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靜怡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楊智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雅芳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
┌─────────────────────────────────────────┐│1.(00:00:04)周世杰:喂?喂?││2.(00:00:07)康秉惇: 胡安科 嗎?││3.(00:00:08)周世杰:康秉惇康大哥喔?││4.(00:00:10)康秉惇:對對對…││5.(00:00:11)周世杰:你說那個什麼臺東機務說什麼他兒子要堵我是他什麼時候要求你跟我││講的?是今天講還是什麼時候講的?││6.(00:00:20)康秉惇:沒有啦他是要對你道歉這樣子....││7.(00:00:23)周世杰:對阿,他這句話是什麼時候講的?││8.(00:00:24)康秉惇:他兒子…││9.(00:00:26)周世杰:對對對…我意思他什麼時候跟你講的…是今天…││10.(00:00:28)康秉惇:機務段是他兒子好像得罪你,然後好像找人要說要堵你││11.(00:00:30)康秉惇:結果你就好像是…││12.(00:00:32)周世杰:對啦阿他是什麼時候跟你講的?││13.(00:00:35)康秉惇:他…││14.(00:00:36)周世杰:是今天講的嗎?││15.(00:00:38)康秉惇:沒有阿我就不能透露姓名││16.(00:00:40)周世杰:不是…我沒有…││17.(00:00:41)康秉惇:他爸爸叫我道歉就對了…就是說他兒子不懂事…跟科長講這樣子││18.(00:00:43)周世杰:他爸爸講是今天講的嗎?是今天講的嗎?││19.(00:00:48)周世杰:是什麼時候講的?…是今天請你跟我道歉還是什麼時候講的?││20.(00:00:52)康秉惇:好像上個禮拜了││21.(00:00:54)周世杰:上、上禮拜在臺東跟你講的嘛?還是在花蓮?││22.(00:00:57)康秉惇:在臺東。││23.(00:00:58)周世杰:在臺東啦齁。││24.(00:00:59)康秉惇:臺東機務段。││25.(00:01:00)周世杰:臺東機務段他兒子說之前說要堵我啦齁…然後要求他爸爸說他小││孩子不懂事要跟我道歉這樣就對了。││26.(00:01:08)康秉惇:對對對…就是希望你不要跟他兒子那個…││27.(00:01:13)周世杰:因為我之前告過好幾個…我不曉得有沒有告到他兒子,因為我現││在就是不知道他兒子是誰,所以你要我撤告也要給我他的姓名還││是什麼事情,是在網路上罵我還是當面罵我還是怎樣,嘿嗯是這││樣的,我要知道是哪個阿,因為我最近告好幾個人阿…││28.(00:01:28)康秉惇:是喔…││29.(00:01:30)周世杰:對阿,所以我不知道哪一個阿,臺東機務,是他兒子是哪一位,││是在車上罵我還是在網路上罵我,被我提告了,是這樣的阿,因││為你沒有給我…還是說沒有關係啦我手機給你,0000000000,你││請他爸爸直接打我手機我也ok,不然你這樣講的不清不楚我反而││在想到底是哪一個,因為你今天就算要我撤告,你也要我撤對人││吧?是不是?││30.(00:01:55)康秉惇:好好…那你那個09…││31.(00:01:58)周世杰:OO…OOOO…0OO…OOO││32.(00:02:13)周世杰:等一下你可以打我手機試試看這個號碼啦,這我的號碼。││33.(00:02:18)康秉惇:好謝謝…掰掰││34.(00:02:22)周世杰:OOOOO,以上是康秉惇在今天11月9號中午12點09分打電話給我││的記錄。││(最後有拍手錶,時間「1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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