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26號
原   告  王贊雄
訴訟代理人  王瑞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水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資特定被告陳金水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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