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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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張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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