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161號
原 告 楊榮原
訴訟代理人 虞鎮楠
被 告 博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余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
條之1、第8條第2項、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6年6月15日以高
市府建二公字第09600569780號函解散公司登記在案,並於
99年12月1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呈報由蔡余春金就任為清
算人,且清算程序尚未完結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8年度橋
簡字第358號(下稱前案)全卷核閱屬實,是被告之法人格
尚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被告之清算人蔡余春金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108年5月13日買受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巷○號2
樓,權利範圍:全部)及所坐落之同段293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90/10,000,以下與上開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然
系爭不動產前經訴外人 謝安志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設定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復經本院以10
8年度橋簡字第358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確認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70,000元不存在確定,原
告自得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按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
,於該抵押權擔保期間,須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倘擔保債
權並未發生,其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1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案判決、確定證明
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8至14頁)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案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
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惟主文第1項係命被告為塗銷登記之意思表示,
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亦不宜於本件判決確定
前為假執行,爰不併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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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塗蕙如
附表:
┌──┬─────────────────────────┐
│編號│不動產抵押權標的及抵押權內容│
├──┼─────────────────────────┤
│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權利範圍:190/10,000)│
│├─────────────────────────┤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字號: 專楠 字第009900號。│
││登記日期:民國88年2月2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博源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70,000元。│
││存續期間:88年2月24日至108年2月23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安志。│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90/10,000。│
││設定義務人:謝安志。│
││共同擔保地號:高昌段293。│
││共同擔保建號:高昌段878。│
├──┼─────────────────────────┤
│2│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
○○○區○○街○○巷○號2樓)│
││(權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字號:專楠字第009900號。│
││登記日期:民國88年2月2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博源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70,000元。│
││存續期間:88年2月24日至108年2月23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安志。│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謝安志。│
││共同擔保地號:高昌段293。│
││共同擔保建號:高昌段8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