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961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RUBENRACHELLEVETANCOL( 美雪 )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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