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57號
原   告  易詩淳
訴訟代理人  易佳慧
被   告  廖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10時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兩造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日到庭,不另
通知。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05條、第238條及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借貸約定遲
延利率為逾清償日按本金每百元每1日角計算,換算年利率
為36.5%,已逾法定利率20%,被告就超過部分應無請求權。
又原告當庭表示願接受年息1%、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20%之
計算方式,並計至109年1月6日止,且已匯款被告26,250元
,請被告7日內陳報意見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