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二六號
上訴人億全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賜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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