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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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11號原告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貴胄設計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燕媚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江大寧 律師被告丙子潮流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欽 被告安禾傳媒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