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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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 宋家駿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被告 原藤 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國恩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給付報酬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