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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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原告 廖德志
廖德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李柏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方 玉雪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有下列事項應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遺產與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遺產有所出入,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 廖修弱 之全部遺產清冊,並據此補正其訴之聲明。
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於聲請調解時僅繳納3,000元,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並扣除已繳之3,000元)。
三、被繼承人廖修弱之除戶戶籍謄本、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 廖方玉雪 、 廖惠煌 、 廖素月 、 廖采真 、 廖純誠 、 廖純傑 、 廖育瑛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皆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