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2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