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坤勝 債務人 徐晨語 兼法定代理 黃淑樺 人樓債務人 徐子晴 法定代理人 徐廖錦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晨語、黃淑樺、徐子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徐紀元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債務人徐晨語、黃淑樺、徐子晴、徐廖錦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