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元辰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6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6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元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丁元辰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人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