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淑華 選任辯護人 黃晶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