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姵昀 原姓名:張.關係人即保證人 張清鎮 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張姵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樺新鏡業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8,739元,此有樺新鏡業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及債務人民國(下同)98年各類所得扣繳暨扣繳憑單在卷可憑(含97年1月至10月及98年1月至12月之薪資證明),故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足堪履行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二)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受雇於樺新鏡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18,739元。另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2,560元,並願延長清償期至8年96期以提高債權人受償成數。若以債務人之薪資扣除每月需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債務人僅預留約6,179元作為自身之生活費用(18,739-12,560=6,179),此數額實已低於以行政院98年度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所,足見債務人為清償其債務確已盡撙節生活開支之能事又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有其父親張清鎮擔任系爭方案履行之保證人,益徵債務人確有清償債之誠意及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
(三)末查,本件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雖僅佔總債務25%,惟債務人名下已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99年6月29日製表),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相對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反將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相對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相對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2,56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25%。││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822,996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205,76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52,596│1,179│││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74,631│2,538│││公司│││├──┼────────────┼─────────┼────────┤│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43,852│3,239│├──┼────────────┼─────────┼────────┤│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29,614│1,379│││公司│││├──┼────────────┼─────────┼────────┤│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194,105│505│││有限公司│││├──┼────────────┼─────────┼────────┤│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52,676│398│││公司│││├──┼────────────┼─────────┼────────┤│7│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295,514│770│││有│││├──┼────────────┼─────────┼────────┤│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179│303│├──┼────────────┼─────────┼────────┤│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7,793│697│├──┼────────────┼─────────┼────────┤│1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6,036│1,552│├──┼────────────┼─────────┼────────┤│總計││4,822,996│12,56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