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明賢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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