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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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代理人 林玲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竹西大路郵局新竹武昌街郵局│100年6月14日│17,674元│N0000000││││ 蘇吉川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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