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28號抗告人 王俊元
精興國際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瓊姿 相對人 黃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7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5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是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在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王俊元與抗告人精興國際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23張(下稱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並有記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其於104年8月7日提示未獲清償,經催討無效,爰依票據法第5條、第12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00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抗告人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如原裁定附表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1,829,650元及自原裁定附表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先後簽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同時並簽發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之同額支票及借據向相對人借款,惟抗告人所簽發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已全數兌現,即借款已償還完畢,相對人卻拒絕返還供作保證之系爭本票,進而聲請本票裁定,顯係一債兩討,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四、經查,法院就本票裁定事件僅就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為審查,本件原審法院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而抗告人所稱已清償借款、係相對人拒絕返還供作保證之系爭本票並聲請本票裁定一事縱使屬實,亦係對實體事項上之抗辯,揆諸首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實體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執上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準此,原審法院據此裁定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當,本件抗告人以上開事由提起抗告,洵無足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二:
┌─┬───────┬──────┬───────┬──────────┬──┐│編│系爭本票發票日│系爭本票│系爭本票│抗告人簽發或交付客票│備註││號││票面金額│到期日││││││(新臺幣)││││├─┼───────┼──────┼───────┼──────────┼──┤│1│103年9月22日│3,700,000元│未記載│上海三重0000000│兌現││││││││├─┼───────┼──────┼───────┼──────────┼──┤│2│103年9月23日│2,659,000元│103年10月23日│上海三重0000000│兌現│├─┼───────┼──────┼───────┼──────────┼──┤│3│103年9月23日│4,341,000元│104年1月31日│上海三重0000000│兌現│├─┼───────┼──────┼───────┼──────────┼──┤│4│103年9月24日│1,000,000元│103年10月24日│華銀基隆0000000│兌現│├─┼───────┼──────┼───────┼──────────┼──┤│5│103年10月27日│1,800,000元│103年10月30日│││├─┼───────┼──────┼───────┼──────────┼──┤│6│103年10月27日│1,150,000元│103年12月23日│土銀永和AX0000000│兌現│├─┼───────┼──────┼───────┼──────────┼──┤│7│103年10月27日│994,650元│103年12月8日│││├─┼───────┼──────┼───────┼──────────┼──┤│8│103年11月13日│800,000元│未記載│客票│兌現│├─┼───────┼──────┼───────┼──────────┼──┤│9│103年11月13日│875,000元│未記載│彰銀0000000│兌現│├─┼───────┼──────┼───────┼──────────┼──┤│10│103年11月13日│260,000元│未記載│││├─┼───────┼──────┼───────┼──────────┼──┤│11│103年11月13日│1,560,000元│未記載│彰銀0000000│兌現│├─┼───────┼──────┼───────┼──────────┼──┤│12│103年11月27日│1,500,000元│103年12月28日│華銀基隆467700│兌現│├─┼───────┼──────┼───────┼──────────┼──┤│13│103年12月16日│1,090,000元│104年4月17日│客票│兌現│├─┼───────┼──────┼───────┼──────────┼──┤│14│104年2月4日│925,000元│104年6月18日│客票│兌現│├─┼───────┼──────┼───────┼──────────┼──┤│15│104年2月4日│1,100,000元│104年6月25日│彰銀0000000│兌現│├─┼───────┼──────┼───────┼──────────┼──┤│16│104年2月11日│3,000,000元││華銀基隆0000000│延票│├─┼───────┼──────┼───────┼──────────┼──┤│17│104年2月11日│3,500,000元│104年3月12日│華銀基隆0000000│延票│├─┼───────┼──────┼───────┼──────────┼──┤│18│104年2月11日│4,000,000元│104年3月13日│華銀基隆0000000│延票│├─┼───────┼──────┼───────┼──────────┼──┤│19│104年2月11日│700,000元│104年5月22日│土銀永和0000000│延票│├─┼───────┼──────┼───────┼──────────┼──┤│20│104年2月13日│1,000,000元││華銀基隆0000000││├─┼───────┼──────┼───────┼──────────┼──┤│21│104年3月12日│3,000,000元│104年4月12日│彰銀永和路0000000││├─┼───────┼──────┼───────┼──────────┼──┤│22│104年3月12日│875,000元│104年6月20日│客票││├─┼───────┼──────┼───────┼──────────┼──┤│23│104年3月16日│2,000,000元│104年4月16日│上海三重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