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鄭雪英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告 林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77,906元(計算式:
4338.22×2300=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