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8號抗告人 黃健治 指定送達: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一、按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經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78號(原案號:108年度補字第330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