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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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臻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臻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臻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
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臻金因公共危險、違反洗錢防制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受刑人於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表示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2、4號所示案件所科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聲請意旨並未請求依刑法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爰僅就前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2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依前開說明,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李臻金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⑴有期徒刑7年2月⑵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23日111年1月3日至4日⑴109年9月29日⑵110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71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07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4、329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0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27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5日111年11月25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27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1日112年1月4日112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是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67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512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9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300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編號456罪名幫助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110年3月8日至7月11日110年3月22日110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27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3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72號111年度訴字第2007號112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9日112年1月10日112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72號111年度訴字第2007號112年度訴字第89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6日112年4月18日112年7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96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0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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