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人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人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
1、4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3、5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第21
8號、第64號等裁定所揭櫫之意旨,並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葉人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①有期徒刑1年3月②有期徒刑1年4月③有期徒刑1年5月①有期徒刑1年1月②有期徒刑1年1月③有期徒刑1年1月④有期徒刑1年1月⑤有期徒刑1年1月⑥有期徒刑1年1月⑦有期徒刑1年2月⑧有期徒刑1年2月⑨有期徒刑1年2月⑩有期徒刑1年2月⑪有期徒刑1年3月⑫有期徒刑1年3月⑬有期徒刑1年4月⑭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14日均110年7月11日110年5月9日至同年6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45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40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南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1日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南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8日得否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均否均否備註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91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2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59號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072號。⒉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①有期徒刑1年②有期徒刑1年③有期徒刑1年1月④有期徒刑1年1月⑤有期徒刑1年1月⑥有期徒刑1年2月⑦有期徒刑1年2月⑧有期徒刑1年2月⑨有期徒刑1年2月⑩有期徒刑1年2月⑪有期徒刑1年2月⑫有期徒刑1年2月⑬有期徒刑1年2月⑭有期徒刑1年3月⑮有期徒刑1年3月⑯有期徒刑1年3月⑰有期徒刑1年4月①有期徒刑1年2月②有期徒刑1年2月③有期徒刑1年2月④有期徒刑1年2月⑤有期徒刑1年2月⑥有期徒刑1年2月⑦有期徒刑1年3月⑧有期徒刑1年3月⑨有期徒刑1年3月⑩有期徒刑1年3月⑪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1日110年5月7日至同年6月2日110年5月18日至同年7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828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8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11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日111年11月22日112年3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11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12日111年12月26日112年4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均否均否備註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6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33號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072號。⒉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①有期徒刑1年②有期徒刑1年③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6月28日均110年5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2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6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43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5日112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43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4日112年8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之罪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5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072號,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4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