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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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 吳鐵川
顏道明 李曜嘉 許碧玉 尤雯淵 許昭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崇漢 被告 蔡秀月
陳亮光 林二雄 蔡 郭鳳梧 李林素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聰源 被告 廖國權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陳禹璋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汪義真 住同上巷36號 汪麗淑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林美津 住臺南市○區○○街○○號 林加正 住同上 林進添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林忠山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林美燕 住同上 林美芬 住同上 林依潔 住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段○○○號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等人返還土地面積總合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0,896,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2,780元,尚不足新臺幣85,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