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 宋明福 被上訴人 謝清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