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楊再呈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 律師被告 楊建男
彰化縣二林鎮 東明 護理之家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佩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啟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建男是否涉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262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及駁回聲請交付審判而終結,有本院102年度聲判字第32號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