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参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