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