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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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55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身分年籍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亦有規定。再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僅以一組手機號碼作為標示被
告之方式,並未表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蔡宜婷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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