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弘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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